安阳义工联合会会员管理实施办法
(试 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更好地开展本会的各项工作,加强和规范会员管理,根据《安阳义工联合会章程》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安阳义工联合会(以下简称本会)会员分为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
第三条 发挥本会“奉献、友爱、互助、进步”的宗旨,充分发挥会员的能动性,努力提高为社会服务的质量。
第二章 会 员
第四条 单位会员
凡安阳市五县四区范围内,个人或单位发起成立,固定人员在30人以上的各类公益组织,可以自愿申请加入本会,经批准后,成为本会单位会员。
第五条 个人会员
申请加入本组织的个人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1、具有奉献精神;
2、具备与所参加的义务服务项目及活动相适应的基本素质;
3、能从事一定时间的义务服务工作;
4、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守法公民(没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公民可以跟随监护人或在有组织情况下参加义务服务)。
第六条 会员入会程序:
1、参加义工入门培训(新义工见面会),提交书面入会申请书 ,成为普通会员。
2、普通会员自第一次参加活动计算,时间超过三个月,累计参加活动超过三次(含三次)的,可申请成为正式会员;对于特殊岗位的义工,认证正式会员时,另行研究解决;
3、凡普通会员在六个月内参加活动少于三次的,申请无效,须重新申请。
4、符合条件的普通会员,欲认证成为正式会员,必须主动提交手写书面申请。提交申请后,经活动部进行民主评议通过后,上报人力部;
5、人力部通过审核后,进行一个星期的公示,如无异议,公示期过后进行正式会员登记(需提供本人身份证及照片),书面填写好登记表提交人力部。
6、进行义务工作者宣誓,由管委会授权人力部发放会员证。
第三章 权利与义务
第七条 会员享受权利:
1、接受本会的培养和训练;参加本会的活动;阅读本会的各种资料,在论坛和QQ群参与讨论,发表对本会及公益事业有益的观点和言论;
2、参与本会职能部门岗位的招聘及常务工作;
3、有向本会推荐会员和请求本会维护其在本会及本会组织的公益活动中的合法权益的权利;
4、请求本会帮助解决公益活动中遇到的实际困难和问题;
5、有困难时优先获得本会的帮助和服务;
6、对本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7、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正式会员除享受以上权利外,还享受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对本会决议事项的表决权;
第八条 会员履行义务
1、遵守本会章程及其他管理规定,执行本会决议,服从义工联管委会的管理;
2、履行志愿服务承诺,接受本会的指导、协调和管理,完成本会安排的服务工作;
3、参加本会安排的教育与培训;
4、尊重志愿服务对象的权利,保守志愿服务对象的个人隐私和商业秘密;
5、不得向志愿服务对象收取或者变相收取报酬;
6、妥善使用和保管义工证和其他本会标志物;
7、维护本会及其他会员的声誉与合法权益;
8、相关法律、法规及本会规定的其他义务。
正式会员除须履行以上义务外,每周必须到义工论坛报道一次,对于不能参加的活动,给于舆论上的支持,不能上网的,电话联系义工管理层,由管理层代理在论坛报道,并说明情况。由于外出和执行特殊任务的,在论坛请假,注明请假时间。
第四章 会籍管理
第九条 单位会员合并、分立、注销及变更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的,应及时函告本会宣传外联部。
第十条 两个或两个以上单位会员合并,原会员资格由合并后的单位继承,特殊情况,仍可申请保留原各自会员资格。
第十一条 单位会员分立成两个或两个以上具有会员条件的机构时,原会员资格由其中一个机构继承,其余机构应另行申请入会。
第十二条 个人正式会员每半年(按自然年度计算,即当年1月1日-6月30日为上半年,7月1日-12月31日,为下半年)参加活动累计少于三次,服务小时数不满6小时,或连续三个月以上未参加活动的降格为普通会员,收回义工证,并给予提醒,按照普通会员要求在六个月内参加活动不少于三次,如果仍然不能完成的,予以除名;
第十三条 个人正式会员一个月以上不参加义工组织的任何活动,也没有在论坛报道和联系管理层的,将在论坛上宣布降格为普通会员;收回义工证,并给予提醒,按照普通会员要求在六个月内参加活动不少于三次,如果仍然不能完成的,予以除名。
第十四条 正式会员因客观原因,无法参加活动的,可以请假(请直接向人力部请假),请假时间最多为半年(不得连续请假),半年之后重新开始参加活动,累计够三次的,依然保留正式会员资格;
第十五条 会员证由本会统一制作;
第十六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
第十七条 对违反本管理办法的会员,本会可采取口头或书面的形式进行提醒和质询,并视情节给予书面批评、通报批评,直至劝其退会;
第十八条 会员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除自己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和刑事责任外,本组织将对会员进行劝退或除名:
1、不遵守纪律造成服务对象损失或影响服务活动成效,给义务服务造成不良影响;
2、利用本组织名义从事营利性及其他不符合本组织宗旨的活动;
3、对严重违背本会章程和职业道德,以及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会员,经本会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十八条 被本会除名的会员,本会收缴其会员证;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本会内务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安阳义工联合会
2008年4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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